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芜市建罚决字(2012)第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梅根生
书记员:刘山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