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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芜湖市鸠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杜红生、朱晓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鸠执字第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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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鸠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芜湖市。被执行人杜红生,男,汉族,1974年8月1日出生,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朱晓红,女,汉族,1975年3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芜湖市鸠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杜红生、朱晓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鸠行非审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德文审判员:范云茂审判员:周光保

书记员:夏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