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申请执行李卫民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案新规管罚决字(2011)第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表示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新郑市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申请执行李卫民行政处罚纠纷一案,(2012)新行执字第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锦程
书记员:孙华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