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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新郑市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与李卫民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新行执字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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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文书

新郑市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申请执行李卫民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案新规管罚决字(2011)第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表示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新郑市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申请执行李卫民行政处罚纠纷一案,(2012)新行执字第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锦程

书记员:孙华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