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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朱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鸠执字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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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芜湖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朱萍,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诉被执行人朱萍未经许可进行餐饮服务活动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伍和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德文审判员:万克银审判员:周光保

书记员:张友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