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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陈锦华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行执字第00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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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巿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巿凤城八路**。组织机构代码证76697431-9。法定代表人吕强,局长。被执行人陈锦华,住西安巿莲湖区劳动路**。

西安巿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陈锦华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巿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城管执罚字2-2(2012)第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陈锦华已自觉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巿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亦申请终结执行西城管执罚字2-2(2012)第19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巿城巿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西城管执罚字2-2(2012)第19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谢宇

书记员:丁慧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