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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原告钟巍不服被告安仁县森林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3)安林行初字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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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

原告钟巍,男。被告安仁县森林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侯德昭,该局局长。

本院2013年11月21日受理原告钟巍不服被告安仁县森林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巍以与被告已协商好为由,于2013年12月0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巍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巍承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振科审判员:李高平人民陪审员:曹知文

书记员:赵新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