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浩,男。被告安仁县森林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侯德昭,该局局长。
本院2013年11月21日受理原告钟浩不服被告安仁县森林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浩以与被告已协商好为由,于2013年12月0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浩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浩承担。(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振科审判员:李高平人民陪审员:肖华
书记员:赵新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