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安顺。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法定代表人:宋嵘,系该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朱宗广、宋成铭,系该队干警。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朱安顺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交通大队道路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安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安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安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安顺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吴勇胜人民陪审员:沈纪奎人民陪审员:刘国凤
书记员:赵静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