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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镜湖区分局与郭平工商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镜执字第00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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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镜湖区分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新都花园。法定代表人鲁和平,局长。被执行人郭平,男,1959年2月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镜湖区分局与被执行人郭平工商行政处罚一案。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镜湖区分局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镜工商处字(2012)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审查,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的(2013)镜行非审字第00025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镜湖区分局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镜湖区分局于2013年5月28日书面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镜湖区分局镜工商处字(2012)16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俊审判员:应后选审判员:王晋湖

书记员:高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