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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镜湖分局与季学芳工商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3)镜执字第009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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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镜湖分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季学芳,女,1961年12月2日出生。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镜工商处字(2012)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季学芳在中国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劲松

书记员:丁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