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镜湖分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季学芳,女,1961年12月2日出生。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镜工商处字(2012)16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季学芳在中国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劲松
书记员:丁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