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周光,局长。被执行人张小珍,女,1986年4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被执行人张小珍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该局镜芜工商处字(2013)49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芜工商处字(2013)49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芜工商处字(2013)49号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刁智蓉审判员:徐晓丽审判员:王学忠
书记员:丁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