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统计局,住所地本市北京东路。代表人孙毅,局长。被执行人芜湖天马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润翔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丁魏。
扣划被执行人芜湖天马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赭山支行帐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应后选
书记员:潘卓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统计局,住所地本市北京东路。代表人孙毅,局长。被执行人芜湖天马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润翔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丁魏。
扣划被执行人芜湖天马旅行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赭山支行帐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应后选
书记员:潘卓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