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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南昌县环境保护局与南昌县八一乡淡溪砖瓦厂非诉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0)南行他执字第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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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南昌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罗松,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南昌县八一乡淡溪砖瓦厂。

终结南昌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南)环行罚[2009]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章林审判员:杨斌权审判员:何岸青

书记员:徐莉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