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昌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罗松,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南昌县八一乡板联砖瓦厂。
终结南昌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南)环行罚[2009]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章林审判员:杨斌权审判员:何岸青
书记员:徐莉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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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南昌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罗松,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南昌县八一乡板联砖瓦厂。
终结南昌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南)环行罚[2009]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章林审判员:杨斌权审判员:何岸青
书记员:徐莉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