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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南昌县环境保护局与万先华非诉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1)南行他执字第1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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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南昌县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罗松,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万先华,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莲塘镇团结中路。身份证号:360121197208144435。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万先华的存款384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许晓斌

书记员:徐莉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