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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申请人西安百姓厨房大馄饨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1)莲行执审字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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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1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许智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邢亮,该局干部。被申请人西安百姓厨房大馄饨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被申请人西安百姓厨房大馄饨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拒绝履行(莲)人社监罚字(2011-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准予立案执行(莲)人社监罚字(2011-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审判长:张君审判员:宋宏凯审判员:王艳玲

书记员:郭富丽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