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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西安市碑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西安市碑林区豹子美发朱雀大街店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0)碑执字第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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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本市柏树林开通西巷7号。法定代表人王德龙,局长。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豹子美发朱雀大街店,住所地本市碑林区朱雀大街69号。

终结本院(2010)碑执字第1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梅宏枝审判员:曹坤代理审判员:夏怀山

书记员:王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