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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镜湖区分局与王梅琴工商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镜执字第00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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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镜湖区分局,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鲁和平,局长。被执行人:王梅琴,女,汉族,1973年2月14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镜湖区分局作出的镜工商处字(2012)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行政裁定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王梅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芜湖市分行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何俊

书记员:高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