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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张茹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2013)贵执字第01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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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被执行人:张茹,女,1977年9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池州市贵池区。

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张茹城建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池城管(市容)罚决字(2012)第121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茹发送(2013)贵执字第01156号执行通知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张茹在中国农业银行(帐号1223)存款人民币1050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时立强

书记员:汪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