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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铜川市王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铜川市王益区巴渝小四川炒菜馆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2013)铜王执字第00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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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王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吴英杰,局长。被执行人铜川市王益区巴渝小四川炒菜馆。法定代表人闫小风,经理。

铜川市王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铜川市王益区巴渝小四川炒菜馆行政处罚决定执行一案,王益区社保局于20112年9月5日作出的铜王人社罚字(201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行政庭经审查以(2012)铜王行审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因小四川炒菜馆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王益区社保局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0元。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2年1月9日依法立案,于2012年1月11日向四川炒菜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王益区社保局履行支付罚款30000元的义务,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50元。但小四川炒菜馆未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执行中小四川炒菜馆称其目前经营困难,无力一次性支付罚款,愿分期分批偿还,并写了还款计划。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王益区社保局作出的(2012)铜王人社监罚字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惠平审判员:郭川审判员:常媛媛

书记员:杨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