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灌阳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熊国军,局长。被执行人翟云姣,个个体工商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以(2013)灌执裁字第29-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翟云姣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灌江北路支行储蓄存款20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翟云姣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灌江北路支行储蓄存款2050元(户名:翟云姣,账号:03×××14,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灌江北路支行)至灌阳县人民法院(户名:灌阳县人民法院,帐号:32×××75,开户行: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范新建审判员:谢良豪审判员:王桂荣
书记员:戴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