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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巿气象局与陕西太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行执字第00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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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巿气象局。住所地:西安巿未央区未央路**。组织机抅代码证43720210-7。法定代表人罗慧,局长。被执行人陕西太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巿长安区iv> 法定代表人李东亮,总经理。

西安巿气象局与陕西太浩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巿气象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气罚(2012)46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作出(2013)未行审字第00589号执行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加处罚款5万元、案件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3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积极学习了相关法规,已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履行了罚款5万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案款5005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西安巿气象局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被执行人逾期加处罚款予以免除,并申请终结执行此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巿气象局作出的(西)气罚(2012)4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范江执行员谢宇执行员李小勇

书记员:丁慧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