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住址。法定代表人杨洪流。被执行人张银锋,男,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个体工商户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鼎盛电子线路板厂经营者。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与被执行人张银锋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行非诉审字第10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张银锋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银锋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银锋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5065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范藜
书记员:郭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