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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与深圳市金佳服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二

(2013)深宝法执字第8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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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法定代表人杨洪流,局长。被执行人深圳市金佳服饰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杨红。

上述当事人之间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行非诉审字第3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金佳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金佳服饰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50650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晓丹

书记员:芥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