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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赵仁杰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字第26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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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行政处罚文书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赵仁杰。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赵仁杰行政处罚一案,新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的新国土资罚字(2012)第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1、退还非法占用的154平方米土地,2、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99平方米建筑物。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260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士勤审判员:宋德宝审判员:于东忠

书记员:郑保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