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赵仁杰。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赵仁杰行政处罚一案,新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的新国土资罚字(2012)第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1、退还非法占用的154平方米土地,2、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99平方米建筑物。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260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士勤审判员:宋德宝审判员:于东忠
书记员:郑保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