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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林民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治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浦行初字第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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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林民,男,1968年6月2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民。委托代理人黄灵,男。委托代理人马文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民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治安行政处罚附带要求行政赔偿一案中,因原告林民已被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3)沈河刑执字第15号刑事裁定收监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1日至2014年9月1日止),不能参加诉讼,其也没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赵忠元代理审判员:姚姝人民陪审员:毛幼青

书记员:黄薇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