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 · 一审 · 2015

高平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5)浦行初(赔)字第1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文书2015年文书一审程序行政处罚文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高平,男,1968年8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苏国铭。委托代理人陆永斌,男。委托代理人康亮,男。

原告高平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附带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经审查,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平负担。

审判长:胡玉麟代理审判员:刘媛媛人民陪审员:骆国雄

书记员:袁文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