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瑞环,女,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告: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法定代表人:欧建文,局长。委托代理人:潘伟洪。委托代理人:阮沂经。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瑞环诉被告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瑞环负担。
审判长:黄焯坤人民陪审员:曹国强人民陪审员:谢明东
书记员:张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