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法定代表人:蔡伟新,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丘剑文,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执法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雷建凌,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土地执法监察股股长。被执行人: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台前社区居民委员会,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法定代表人:何阳秋。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2月1日作出的清城国土资执法决字(2015)11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调整清远市清城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由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非诉案件受理和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城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焯坤审判员:罗伟雄审判员:蒋茂杰
书记员: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