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音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勤。委托代理人魏晓雯。委托代理人吴绍峰。被告成都布克购书中心有限公司龙舟分公司。负责人陈丽。被告成都布克购书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丽。
本院在审理上海音像有限公司与成都布克购书中心有限公司龙舟分公司、成都布克购书中心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音像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音像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音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音像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徐捷人民陪审员:张静人民陪审员:王海青
书记员:陈燕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