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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报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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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文书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瑞。被告深圳市报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曹韶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报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蓓人民陪审员:曾鲁人民陪审员:罗祝红

书记员:何东(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