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王利民。委托代理人:周华超。被告:余姚市普乐迪娱乐会所。法定代表人:林玉喜。委托代理人:蔡建州。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与被告余姚市普乐迪娱乐会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史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利民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蔡建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称: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是专辑《爱的奉献》的著作权人,该专辑收录了《别让我猜》、《祝你平安》、《歌唱敬爱的周总理》等音乐电视作品。根据原告与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及提起维权诉讼。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完整收录了《懂你》、《承诺》、《望乡》、《牵心》、《轻轻走近你》、《让你的天空最美》、《让你幸福在每一天》、《新世纪》、《故乡》、《别让我猜》、《山歌好比春江水》、《再见卡门》、《烟花》、《凤凰与蝴蝶》、《我怎么了》、《梦的翅膀》、《恋着你的影子》、《伙伴》、《祝你平安》、《今年流行浪漫》、《心情不错》、《你是一个不懂爱的人》、《我的祝福记得吗》歌曲在内的原告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供公众点播,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规范的市场秩序,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懂你》、《承诺》、《望乡》、《牵心》、《轻轻走近你》、《让你的天空最美》、《让你幸福在每一天》、《新世纪》、《故乡》、《别让我猜》、《山歌好比春江水》、《再见卡门》、《烟花》、《凤凰与蝴蝶》、《我怎么了》、《梦的翅膀》、《恋着你的影子》、《伙伴》、《祝你平安》、《今年流行浪漫》、《心情不错》、《你是一个不懂爱的人》、《我的祝福记得吗》歌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45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1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起诉费用。
被告余姚市普乐迪娱乐会所辩称:1、原告对赔偿的损失未提供相关计算标准,被告认为要求过高。2、就合理费用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被告不予认可。3、被告认为并非故意侵权,且经营状况不佳,长期处于亏损。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1、《爱的奉献》正版光盘及封面。2、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证据1-2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相应权利。3、(2012)浙杭东证字第19720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被告余姚市普乐迪娱乐会所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3无异议。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爱的奉献》碟上显示“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制作,版号为ISRCCN-A65-11-489-00/V·J6”,播放显示有涉案歌曲名称及著作权人为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制作。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确认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制作;证据2、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爱的奉献》专辑封面显示:“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制作,版号为ISRCCN-A65-11-489-00/V·J6”,碟中显示“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全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于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违者必究。”字样。播放显示有涉案歌曲名称及著作权人为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原告(甲方)于2006年8月31日与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乙方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2年12月27日,原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公证。同年12月27日,两名公证人员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葛加东以普通消费者身份来到位于浙江省余姚市舜水南路118号的普乐迪量贩式KTV的219歌房,葛加东使用该房内的点歌设备先后点播了《懂你》、《承诺》、《望乡》、《牵心》、《轻轻走近你》、《让你的天空最美》、《让你幸福在每一天》、《新世纪》、《故乡》、《别让我猜》、《山歌好比春江水》、《再见卡门》、《烟花》、《凤凰与蝴蝶》、《我怎么了》、《梦的翅膀》、《恋着你的影子》、《伙伴》、《祝你平安》、《今年流行浪漫》、《心情不错》、《你是一个不懂爱的人》、《我的祝福记得吗》歌曲。由公证人员用摄像设备对上述点播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全程录像。葛加东取得该会所出具的《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3张,(发票号码:03053930、01138388、01138389),金额合计120元。所保存的录像刻录光盘三套。该过程记载在(2012)浙杭东证字第19720号公证书中(附光盘)。经播放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与《爱的奉献》涉案光盘进行比对,两者均包含《懂你》、《承诺》、《望乡》、《牵心》、《轻轻走近你》、《让你的天空最美》、《让你幸福在每一天》、《新世纪》、《故乡》、《别让我猜》、《山歌好比春江水》、《再见卡门》、《烟花》、《凤凰与蝴蝶》、《我怎么了》、《梦的翅膀》、《恋着你的影子》、《伙伴》、《祝你平安》、《今年流行浪漫》、《心情不错》、《你是一个不懂爱的人》、《我的祝福记得吗》歌曲,故本院对原告指控被告侵权歌曲予以认定。另查明,被告注册资金为500000元,经营范围为KTV包厢服务。
本院认为:涉案作品是制作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根据歌曲的内容创作的具有一定情节画面的音乐电视,包含了表演者、造型、摄制、剪辑等创造性劳动,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有权对涉案作品行使放映权,并可以自己名义维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卡拉OK经营者,在其KTV歌曲库中提供了涉案作品,消费者对其进行点播时,即在点播设备上向不特定的公众放映。被告的上述行为,系未经权利人许可,以放映的方式传播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赔偿额,因无证据证明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将考虑涉案作品类型、被告的经营规模、消费档次、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合理费用等因素,依法酌情确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姚市普乐迪娱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从卡拉OK点唱曲库中删除音乐电视作品《懂你》、《承诺》、《望乡》、《牵心》、《轻轻走近你》、《让你的天空最美》、《让你幸福在每一天》、《新世纪》、《故乡》、《别让我猜》、《山歌好比春江水》、《再见卡门》、《烟花》、《凤凰与蝴蝶》、《我怎么了》、《梦的翅膀》、《恋着你的影子》、《伙伴》、《祝你平安》、《今年流行浪漫》、《心情不错》、《你是一个不懂爱的人》、《我的祝福记得吗》,共23首;二、被告余姚市普乐迪娱乐会所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人民币80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13元,减半收取456.50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186.50元;由余姚市普乐迪娱乐会所负担2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8100601437********,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局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一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史慧
代书记员:孙平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