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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余姚市凤凰城文化娱乐餐饮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2)甬余知初字第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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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文书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钱志震,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顺慧,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姚市凤凰城文化娱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法定代表人:沈红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荣麓,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迎科,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与被告余姚市凤凰城文化娱乐餐饮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委托代理人钱志震,被告余姚市凤凰城文化娱乐餐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施迎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起诉称:《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收录了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21个协会会员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是专辑《爱的奉献》的著作权人,该专辑收录了《别让我猜》、《祝你平安》、《歌唱敬爱的周总理》等音乐电视作品。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是专辑《擦肩而过》及《最炫民族风》的著作权人,其中《擦肩而过》专辑收录了《一万个理由》、《真的用心良苦》、《变了·散了·算了》等音乐电视作品,《最炫民族风》专辑收录了《最炫民族风》、《全是爱》、《中国我爱你》等音乐电视作品。根据原告与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等21个协会会员、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完整地收录了包括《曹操》、《西界》、《编号89757》、《进化论》、《木乃伊》、《小酒窝》、《醉赤壁》、《豆浆油条》、《背对背拥抱》、《第几个100天》、《一千年以后》、《不潮不用花钱》、《被风吹过的夏天》、《莎士比亚的天份》、《笨蛋》、《换季》、《空气》、《停电》、《委屈》、《大小姐》、《平行线》、《我介意》、《雪绒花》、《这种爱》、《不可思议》、《我的超人》、《星月神话》、《第三滴眼泪》、《最后一个夏天》、《亲爱的还幸福吗》、《认真》、《天黑》、《不让你走》、《坚持到底》、《死心彻底》、《一首情歌》、《一天天一点点》、《他一定很爱你》、《爱简单》、《牧马人》、《那一天》、《穷浪漫》、《无所谓》、《两个人的世界》、《我比从前更寂寞》、《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某某》、《想哭》、《奇幻之旅》、《且听风吟》、《我不是我自己》、《一首情歌》、《一个人唱情歌》、《地铁》、《风尚征程》、《绝不放手》、《信以为真》、《哪一站》、《HASIT》、《翅膀》、《曙光》、《倦鸟余花》、《余情难了》、《告解的男人》、《与爱情无关》、《朋友难当》、《天下无贼》、《看穿》、《还有我》、《栀子花开》、《可不可以爱》、《香水》、《躲不了》、《一封信》、《黑色翅膀》、《故意不爱你》、《恋人唱的歌》、《好想对你说》、《再爱我好吗》、《我记得我爱过》、《等》、《不想》、《缺点》、《擦肩而过》、《歌中故事》、《情同手足》、《幸福恋人》、《一个人哭》、《过期的情书》、《无情的温柔》、《一万个理由》、《曾经爱过你》、《变了散了算了》、《真的用心良苦》、《有情人终成眷属》、《怎么会狠心伤害我》、《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桂林美》、《全是爱》、《天蓝蓝》、《吉祥如意》、《康定情缘》、《相约北京》、《一代天骄》、《月亮之上》、《自由飞翔》、《等爱的玫瑰》、《中国我爱你》、《最炫民族风》、《漂》、《雪》、《穿行》、《家乡》、《天空》、《相爱》、《醒了》、《那片海》、《那个冬季》、《喜玛拉雅》、《雪域光芒》、《风雨中的美丽》、《撑伞》、《女皇》、《爱的翅膀》、《飞蛾扑火》、《心疼笔记本》、《SAYNO》、《MYLOGO》、《心醉》、《BABYTELLME》、《爱与和平》、《爱我不一样》、《光芒》、《画心》、《G大调的悲伤》、《如果爱下去》、《我们说好的》、《这该死的爱》、《爱死了昨天》、《寻找李慧珍》、《你叫什么名字》、《背影》、《奇迹》、《最爱》、《为你写首歌》、《承诺》、《懂你》、《牵心》、《望乡》、《轻轻走近你》、《让你的天空最美》等155首歌曲在内的原告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供公众点播。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规范的市场秩序,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5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4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起诉费用。

被告余姚市凤凰城文化娱乐餐饮有限公司答辩称:1.原告提交的证据缺乏完整性,不能体现整首歌的全貌,与被告播放的歌曲不能完全印证,其中曲名为《星月神话》、《那一天》、《穷浪漫》、《一首情歌》、《那一站》、《看穿》、《情同手足》、《一个人哭》《相约北京》、《等爱的玫瑰》、《天空》、《喜马拉雅》、《心醉》、《G大调的悲伤》、《如果爱下去》、《我们说好的》等16首歌曲存在画面不同或根本不存在,故不能证明被告侵权事实的存在。2.原告对赔偿的损失未提供相关计算标准,被告认为要求过高。3.就合理费用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1、《精选集》、《凤凰传奇》、《擦肩而过》、《爱的奉献》正版光盘及封面。2、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证据1-2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相应权利。3、(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486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被告余姚市凤凰城文化娱乐餐饮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有异议,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系正版光盘。对证据2、3无异议。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精选集》内涉案光盘第2、4、5、6、7、8、9、10、12、14碟上显示“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版号分别为:ISRCCN-A01-11-375-00/V·J6、ISRCCN-A01-11-377-00/V·J6、ISRCCN-A01-11-378-00/V·J6、ISRCCN-A01-11-379-00/V·J6、ISRCCN-A01-11-380-00/V·J6、ISRCCN-A01-11-381-00/V·J6、ISRCCN-A01-11-382-00/V·J6、ISRCCN-A01-11-383-00/V·J6、ISRCCN-A01-11-385-00/V·J6、ISRCCN-A01-11-387-00/V·J6”,播放显示有涉案歌曲名称及著作权人分别为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凤凰传奇》碟上显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孔雀唱片流行原创系列卡拉OK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版号为ISRCCN-F18-10-301-00/V·J6GDG-2907”,《擦肩而过》碟上显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孔雀唱片原创金曲MTV卡拉OK(一)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版号为ISRCCN-F18-08-404-00/V·J6GDG-2347”,《凤凰传奇》、《擦肩而过》播放显示有涉案歌曲名称及著作权人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爱的奉献》碟上显示“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制作,版号为ISRCCN-A65-11-489-00/V·J6”,播放显示有涉案歌曲名称及著作权人为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确认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分别为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证据2、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精选集》专辑封面显示: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17碟装。封底显示“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字样。涉案光盘(第2、4、5、6、7、8、9、10、12、14碟)上显示“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版号分别为:ISRCCN-A01-11-375-00/V·J6、ISRCCN-A01-11-377-00/V·J6、ISRCCN-A01-11-378-00/V·J6、ISRCCN-A01-11-379-00/V·J6、ISRCCN-A01-11-380-00/V·J6、ISRCCN-A01-11-381-00/V·J6、ISRCCN-A01-11-382-00/V·J6、ISRCCN-A01-11-383-00/V·J6、ISRCCN-A01-11-385-00/V·J6、ISRCCN-A01-11-387-00/V·J6”,播放显示有涉案歌曲名称及著作权人分别为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凤凰传奇》碟上显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孔雀唱片流行原创系列卡拉OK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版号为ISRCCN-F18-10-301-00/V·J6GDG-2907”,《擦肩而过》碟上显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孔雀唱片原创金曲MTV卡拉OK(一)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版号为ISRCCN-F18-08-404-00/V·J6GDG-2347”,封底显示“声明: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本产品只限以销售形式作私人和家庭放映,版权所有,翻版必究。”字样。《凤凰传奇》、《擦肩而过》播放显示有涉案歌曲名称及著作权人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爱的奉献》碟上显示“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制作,版号为ISRCCN-A65-11-489-00/V·J6”,碟中显示“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全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于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违者必究。”字样。播放显示有涉案歌曲名称及著作权人为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原告(甲方)于2009年6月29日、2011年7月4日、2008年9月5日、2010年11月11日、2010年4月12日、2008年9月11日、2010年9月8日、2010年5月17日、2008年7月24日、2006年8月18日分别与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乙方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的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2年5月28日,原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公证。同年6月13日,两名公证人员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华超以普通消费者身份来到位于浙江省余姚市开丰路188号的“凤凰城国际会所”的五楼总统6房间,周华超使用该房内的点歌设备先后点播了包括《曹操》、《西界》、《编号89757》、《进化论》、《木乃伊》、《小酒窝》在内的共155首歌曲。由公证人员用摄像设备对上述点播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周华超取得该会所出具的《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共2张,(发票号码:04377040、01122016),金额合计4300元。所保存的录像刻录光盘两套。该过程记载在(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486号公证书中(附光盘)。经播放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与《精选集》、《凤凰传奇》、《擦肩而过》、《爱的奉献》涉案光盘进行比对,确认除《星月神话》、《那一天》、《穷浪漫》、《一首情歌》、《那一站》、《看穿》、《情同手足》、《一个人哭》《相约北京》、《等爱的玫瑰》、《天空》、《喜马拉雅》、《心醉》、《G大调的悲伤》、《如果爱下去》、《我们说好的》等16首歌曲以及《一首情歌》出现重复外,两者均包含包括《曹操》、《西界》、《编号89757》、《进化论》、《木乃伊》、《小酒窝》在内的共138首歌曲,MTV一致。另查明,被告注册资金为5000000元,经营范围为KTV包厢、酒吧、住宿、餐饮服务。

本院认为,涉案作品是制作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根据歌曲的内容创作的具有一定情节画面的音乐电视,包含了表演者、造型、摄制、剪辑等创造性劳动,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有权对涉案作品行使放映权,并可以自己名义维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卡拉OK经营者,在其KTV歌曲库中提供了涉案作品,消费者对其进行点播时,即在点播设备上向不特定的公众放映。被告的上述行为,系未经权利人许可,以放映的方式传播涉案作品,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赔偿额,因无证据证明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将考虑涉案作品类型、被告的经营规模、消费档次、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合理费用等因素,依法酌情确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姚市凤凰城文化娱乐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从卡拉OK点唱曲库中删除音乐电视作品《曹操》、《西界》、《编号89757》、《进化论》、《木乃伊》、《小酒窝》、《醉赤壁》、《豆浆油条》、《背对背拥抱》、《第几个100天》、《一千年以后》、《不潮不用花钱》、《被风吹过的夏天》、《莎士比亚的天份》、《笨蛋》、《换季》、《空气》、《停电》、《委屈》、《大小姐》、《平行线》、《我介意》、《雪绒花》、《这种爱》、《不可思议》、《我的超人》、《第三滴眼泪》、《最后一个夏天》、《亲爱的还幸福吗》、《认真》、《天黑》、《不让你走》、《坚持到底》、《死心彻底》、《一天天一点点》、《他一定很爱你》、《爱简单》、《牧马人》、《无所谓》、《两个人的世界》、《我比从前更寂寞》、《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某某》、《想哭》、《奇幻之旅》、《且听风吟》、《我不是我自己》、《一个人唱情歌》、《地铁》、《风尚征程》、《绝不放手》、《信以为真》、《HASIT》、《翅膀》、《曙光》、《倦鸟余花》、《余情难了》、《告解的男人》、《与爱情无关》、《朋友难当》、《天下无贼》、《还有我》、《栀子花开》、《可不可以爱》、《香水》、《躲不了》、《一封信》、《黑色翅膀》、《故意不爱你》、《恋人唱的歌》、《好想对你说》、《再爱我好吗》、《我记得我爱过》、《等》、《不想》、《缺点》、《擦肩而过》、《歌中故事》、《幸福恋人》、《过期的情书》、《无情的温柔》、《一万个理由》、《曾经爱过你》、《变了散了算了》、《真的用心良苦》、《有情人终成眷属》、《怎么会狠心伤害我》、《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不要在我寂寞的时候说爱我》、《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桂林美》、《全是爱》、《天蓝蓝》、《吉祥如意》、《康定情缘》、《一代天骄》、《月亮之上》、《自由飞翔》、《中国我爱你》、《最炫民族风》、《漂》、《雪》、《穿行》、《家乡》、《相爱》、《醒了》、《那片海》、《那个冬季》、《雪域光芒》、《风雨中的美丽》、《撑伞》、《女皇》、《爱的翅膀》、《飞蛾扑火》、《心疼笔记本》、《SAYNO》、《MYLOGO》、《BABYTELLME》、《爱与和平》、《爱我不一样》、《光芒》、《画心》、《这该死的爱》、《爱死了昨天》、《寻找李慧珍》、《你叫什么名字》、《背影》、《奇迹》、《最爱》、《为你写首歌》、《承诺》、《懂你》、《牵心》、《望乡》、《轻轻走近你》、《让你的天空最美》,共138首;二、被告余姚市凤凰城文化娱乐餐饮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人民币48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1580元;由余姚市凤凰城文化娱乐餐饮有限公司负担26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81×××0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局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一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长:余志军代理审判员:史慧人民陪审员:崔仁夫

代书记员:孙平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