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小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晓雯、王呐。被告:杭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星外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燕山代理审判员:梁琨人民陪审员:胡亦安
代书记员:汪殷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