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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徐亦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2013)浙绍知初字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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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王利民、周华超。被告:徐亦刚。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徐亦刚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长:李志代理审判员:王红琴人民陪审员:宓惠英

代理书记员:李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