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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绍兴咸亨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2)

(2012)浙绍知初字第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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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法定代表人:王化鹏,系总干事。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周华超,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咸亨大酒店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绍兴市解放南路** 法定代表人:高月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施萍,浙江正大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绍兴咸亨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依法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长:李志代理审判员:王红琴人民陪审员:金锋

代理书记员:李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