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毕升路******。法定代表人:姚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相元。被告:华夏城视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深圳电视中心**iv> 法定代表人:王茂亮。被告:绍兴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延安东路**iv> 负责人:黄松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支晓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史红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夏城视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广播电视总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夏城视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广播电视总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夏城视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广播电视总台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夏城视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广播电视总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志代理审判员:王琳代理审判员:楼松淼
代理书记员:李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