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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上虞市嘉年华娱乐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2012)浙绍知初字第3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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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志震。被告:上虞市嘉年华娱乐城。负责人:陈军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上虞市嘉年华娱乐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上虞市嘉年华娱乐城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3元,依法减半收取136.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长:李志代理审判员:王琳人民陪审员:金锋

代理书记员:李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