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相元。被告:华夏城视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君聪。被告:绍兴广播电视总台。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夏城视
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广播电视总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夏城视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广播电视总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夏城视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广播电视总台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夏城视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广播电视总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秦善奎人民陪审员:张哲康人民陪审员:宓惠英
代理书记员: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