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辰。委托代理人刘文杰。被告华西都市报社。负责人李鹏。被告四川奥斯迪康骨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志刚。
本院在审理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华西都市报社、四川奥斯迪康骨医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徐捷人民陪审员:张静人民陪审员:王海青
书记员:聂茸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