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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漆卫国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锦江民初字第3944至39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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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文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洪珊珊。被告漆卫国。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4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长:范薇人民陪审员:周磊人民陪审员:王海青

书记员:熊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