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洪珊珊。被告漆卫国。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4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长:范薇人民陪审员:周磊人民陪审员:王海青
书记员:熊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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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洪珊珊。被告漆卫国。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47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长:范薇人民陪审员:周磊人民陪审员:王海青
书记员:熊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