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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沈国民与杜冬明、陈玲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绍知初字第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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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沈国民。委托代理人:王松。委托代理人:俞越华。被告:杜冬明。被告:陈玲芳。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国民撤回对被告杜冬明、陈玲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9元,减半收取184.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40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籽苏代理审判员:王超人民陪审员:莫伯林

书记员:易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