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国民。委托代理人:王松。委托代理人:俞越华。被告:杜冬明。被告:陈玲芳。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国民撤回对被告杜冬明、陈玲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9元,减半收取184.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40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籽苏代理审判员:王超人民陪审员:莫伯林
书记员:易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