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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胡建刚与王越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绍知初字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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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胡建刚。委托代理人:申铁棋、段小会。被告:王越明。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建刚撤回对被告王越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3元,减半收取55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50元,合计11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伟代理审判员:沈烨人民陪审员:莫伯林

书记员:易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