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文忠。被告:莫利平。被告:陆芝凤。委托代理人:申铁旗、竺旦颖,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忠撤回对被告莫利平、陆芝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4元,减半收取55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40元,合计1,0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伟代理审判员:沈烨人民陪审员:莫伯林
书记员:易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