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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黄泉福与深圳市笋岗工艺城有限公司、蔡嘉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深罗法知民初字第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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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文书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黄泉福。被告深圳市笋岗工艺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822栋、824栋-1楼、1楼、4楼。法定代表人包同法。被告蔡嘉明。委托代理人李娟,广东炜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911769301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泉福撤回起诉。案件的受理费人民币39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85元,由原告黄泉福负担。

审判长:马宏记人民陪审员:陈桂霞人民陪审员:肖卫东

书记员:冯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