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华巍厨卫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大明宫雁塔购物广场2-X-XX。法定代表人:罗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友珍,女,汉族。被告:西安大明宫雁塔购物广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法定代表人:柳新蓉,具体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张萍,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巍厨卫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友珍、西安大明宫雁塔购物广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华巍厨卫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3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巍厨卫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巍厨卫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元。
代理审判员:郝杰
书记员:纪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