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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邢献忠、邢献文与张亮、艾玲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无民二初字第000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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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股权转让纠纷文书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邢献忠,男,汉族,住无为县。原告:邢献文,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亮,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艾玲,女,汉族,住无为县。第三人:无为县通江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献忠、邢献文诉被告张亮、艾玲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邢献忠、邢献文承担。

审判员:陈国庆审判员:黄建平代理审判员:吴月光

书记员:蒋昕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