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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黄立文与被告周小三、四川圳通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武侯民初字第4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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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股权转让纠纷文书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黄立文。委托代理人冉劲。被告周小三。被告四川圳通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立文。

原告黄立文与被告周小三、四川圳通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黄立文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立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立文撤回对被告周小三、四川圳通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立文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倩

书记员:郭红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