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立文。委托代理人冉劲。被告周小三。被告四川圳通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立文。
原告黄立文与被告周小三、四川圳通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黄立文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立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立文撤回对被告周小三、四川圳通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立文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倩
书记员:郭红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