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侯伟与闫安柱、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未民宫初字第0069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股权转让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侯伟,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北路居民。被告闫安柱,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杨沛涟,女。委托代理人王建纲,男。被告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安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沛涟,女。委托代理人王建纲,男。委托代理人吴科,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国强,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伟与被告闫安柱、被告陕西华萃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伟以已与被告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900元,退还原告4900元。

审判长:丁素巧人民陪审员:王赁柱人民陪审员:满选利

书记员:张天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