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龚泽平。被执行人:王宜胜。
关于申请执行人龚泽平与被执行人王宜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泾民二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龚泽平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相关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泾民二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汪璐审判员:胡银华代理审判员:秦建宏
书记员:王连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